阿美替尼(阿美乐)中文说明书

阿美替尼(阿美乐)中文说明书

温馨提示

外包装仅供参考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通用名称:阿美替尼

药品规格:55mg

生产厂家:江苏豪森;

功能主治:
肺癌


阿美替尼详细说明书



【性状】本品为淡黄色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类白色至淡黄色。



【适应症】

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 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既往经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成人患者的治疗。



【用法用量】

本品应在具有丰富经验的肿瘤专科医生指导下使用。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首先需要明确 EGFR 突变状态。应采用经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存在 EGFR 突变。

剂量及给药方法

本品推荐剂量为 110mg,每天一次口服使用,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建议每天大致同一时间服用,整片吞服,并用一整杯水送服,不要咀嚼或压碎。如果漏服本品 1 次,若距离下次服药时间大于 12 小时,则应补服本品。

也可将药片直接溶于 50 mL 饮用水中,搅拌至完全分散后服用。随后加入半杯饮用水,保证杯内无残留,随即迅速饮用。也可经鼻胃管喂饲。

剂量调整

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暂停用药或减量。如果需要减量,则剂量应减至55 mg,每天一次。

·肺脏:

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永久停用本品。

·心脏:

至少两次独立的心电图检测发现过心率校正的QT(QTc)间期大于500 ms :暂停本品最多 3 周。如果基线值>480ms,3 周内 QTc 间期改善至基线水平,按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如果基线值≤480ms,3 周内 QTc 间期改善至≤480ms: 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 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QTc 间期延长,且出现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或体征:永久停用本品。

无症状性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绝对值相对基线下降>10%且绝对值<50%:暂停本品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基线 LVEF 水平: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永久停用本品。

·血肌酸磷酸激酶(CK):

正常值上限<CK 值≤5 倍正常值上限(≤2 级):如无明显肌肉症状#(≤2 级),可不调整剂量。

5 倍正常值上限<CK 值≤10 倍正常值上限(3 级),无论是否伴有肌肉症状: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2 级(5倍正常值上限):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CK 值>10 倍正常值上限(4级),无论是否伴有肌肉症状: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2 级(5倍正常值上限):首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永久停用本品。

肌肉症状(≥3 级),伴或不伴CK 升高: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肌肉症状改善至≤2 级: 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其它:

 3 级或以上不良反应 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2 级: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任何时候,如对 55mg 仍不耐受(出现≥3 级不良反应),则建议永久停用本品

特殊人群

无需因为患者的年龄、体重、性别和吸烟状态对剂量进行调整。

肝功能损害:轻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中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中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应慎用本品(见【药代动力学】)。

肾功能损害:轻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患有重度或终末期肾功能损害的患者应慎用本品(见【药代动力学】)。



【不良反应】

·常见: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皮疹 、瘙痒等)、胃肠系统疾病(腹泻、口腔炎等)、心律异常、感染及侵染类疾病(尿路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等)、贫血和肌肉骨骼及关节疼痛。

·重要不良反应: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QT 间期延长、心肌收缩力改变、间质性肺病、眼部疾病(表现为干眼、视力疲劳、眼睛不适和眼异物感等)、血液学事件

·严重不良反应常见:肺栓塞、感染性肺炎和四肢静脉血栓形成

·常见实验室检查异常:肝损伤指标异常、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白细胞计数降低、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血小板计数降低、血乳酸脱氢酶升高和心电图 QT 间期延长。



【用药禁忌】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何一种辅料过敏者,禁用本品。



【注意事项】

1 用前检测

·当考虑使用本品治疗时,首先需要明确EGFR基因突变阳性状态,对采自肿瘤组织样本的DNA或血浆中循环肿瘤DNA(ctDNA)进行检测。如果EGFR突变状态为外显子19缺失、L858R突变阳性或T790M突变阳性,提示可使用本品治疗。

·患有先天性长 QT 间期综合征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2 使用监测

·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肌酸磷酸激酶、肌红蛋白、肾功能(如血肌酐、血尿素氮和尿蛋白)、体温及血钾,建议每周检测一次。

·伴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电解质异常或使用已知能够延长 QT 间期药物的患者应定期接受心电图或电解质的监测

·对于有已知心血管风险及存在可能影响 LVEF 情况的患者,需要考虑监测心脏功能,包括在服药前和服药期间测定 LVEF。对于本品治疗期间出现心脏事件相关症状和体征的患者,需要考虑心脏监测包括 LVEF 测定。

3 剂量调整

·对于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5 倍正常值上限(CTCAE≥3 级)的患者,医师应建议患者

立即报告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肌肉疼痛、肌肉压痛、肌肉抽搐或肌肉无力等肌肉症状,根

据患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剂量调整

·伴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电解质异常或使用已知能够延长 QT 间期药物的患者,至少两次独立心电图检测提示 QTc 间期>500ms 的应进行剂量调整

4 停用本品

·QT 间期延长合并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患者需永久停用本品: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或体征。

·用药过程中出现肺部症状(呼吸困难、咳嗽或发热等)急性发作和/或不明原因加重的患者,应排除间质性肺病。在查找病因期间,应暂停使用本品。如果确诊为间质性肺病,则应永久停用本品

5 其他

·阿美替尼与下列药物合用有可能增加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和/或肌肉症状的风险,包括

具有升高血肌酸磷酸激酶的药物(如他汀类药物)和 CYP3A4 酶强抑制剂类药物(如环孢

菌素、红霉素、克拉霉素、依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烟酸、吉非贝齐、其他纤维酸

衍生物或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蛋白酶抑制剂)。

·阿美替尼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影响的研究尚未开展。由于可能出现乏力和头晕等不

良反应,建议患者在服用本品期间驾驶或操作机器应谨慎。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期使用:目前尚无妊娠女性使用本品的数据,对胎儿可能的安全性风险不详。根据作用机制,妊娠女性使用本品时可能对胎儿造成危害。

哺乳期使用:目前尚不明确本品或其代谢产物是否会通过人的乳汁排泄。建议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停止哺乳。

避孕

育龄期男/女性服用本品期间应避免生育,在完成本品治疗后3个月内仍应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合并服用本品后,不能排除激素类避孕药暴露量下降的风险。

儿童用药

小于 18 周岁的儿童或青少年使用本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不明确。

老年用药

目前的临床研究数据表明,老年患者的安全性特征与总体人群无明显差异,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时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药物相互作用】

·CYP3A4 强抑制剂

本品主要由 CYP3A4 酶代谢,临床研究显示本品与 CYP3A4 强抑制剂联用会导致暴露量显著增加(AUC 增加 3.1~4.0 倍),治疗期间应慎用对 CYP3A4 酶有强抑制作用的药物(如克拉霉素等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伊曲康唑等三唑类抗真菌药物和洛匹那韦等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蛋白酶抑制剂)。

·CYP3A4 强诱导剂

临床研究显示本品与 CYP3A4 强诱导剂联用会导致暴露量显著降低(AUC 降低约90%),治疗期间应慎用对 CYP3A4 酶有强诱导作用的药物(如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和圣约翰草等)。

·其他

临床前研究显示本品为乳腺癌耐药蛋白多药转运通道(BCRP)和 P-糖蛋白(P-gp)底物的可能性小或非底物,临床上本品与 BCRP 和 P-gp 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联合使用时,发生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较小。临床前研究中,本品对 BCRP 有一定抑制作用,对 P-gp 抑制作用较强,临床上本品与 BCRP 和 P-gp 的底物药物联合使用可能存在一定影响。本品治疗期间应慎用为 BCRP 和 P-gp 敏感底物的窄治疗窗药物。如果患者合并服用了这类药物,应对其安全性进行密切观察。



【药代动力学】

吸收

提示连续给药后,阿美替尼原型药物在体内存在轻微的蓄积,HAS-719 在体内也有一定程度的蓄积。在进食高脂肪餐后单次口服阿美替尼 110mg 时,显示食物对阿美替尼和 HAS-719 的药代动力学参数无明显影响。

分布

体外试验显示阿美替尼和 HAS-719 体外与人的血浆蛋白结合率均≥99.5%,体内分布较广。晚期 NSCLC 患者口服 110mg 阿美替尼后,其表观分布容积(Vd/F)为 554.20 L。

代谢

阿美替尼在人体内主要的代谢途径为 N-去二甲基乙酰胺和 N-去甲基化。

排泄

本品以 110mg 剂量单次口服给药后,截止第 21 天收集样品结束时,从粪便中收集的

剂量占总剂量的 84.75%,从尿液中收集的剂量占总剂量的 5.44%。阿美替尼原型药物约占

排泄量的 9.08%。

肝功能损害

阿美替尼主要通过肝脏消除,肝功能损害患者服用本品后暴露量可能会增加。未对肝功能损害患者进行过独立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结果显示,轻度肝功能异常对阿美替尼及其活性代谢产物(HAS-719)的暴露量和药代动力学参数影响较小(<10%)。尚无中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服用本品的临床试验数据。

肾功能损害

未对肾功能损害患者进行过独立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结果显示,与肾功能正常(肌酐清除率 CLcr≥90 mL/min)患者相比,在轻度(60≤CLcr<90 mL/min)和中度(30≤CLcr<60 mL/min)肾功能异常患者中,阿美替尼及其活性代谢产物(HAS-719)清除率接近,暴露水平改变较小(<10%)。尚无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服用本品的临床试验数据。



【贮藏】密封,30℃以下保存

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 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既往经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成人患者的治疗。

·常见: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皮疹 、瘙痒等)、胃肠系统疾病(腹泻、口腔炎等)、心律异常、感染及侵染类疾病(尿路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等)、贫血和肌肉骨骼及关节疼痛。

·重要不良反应: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QT 间期延长、心肌收缩力改变、间质性肺病、眼部疾病(表现为干眼、视力疲劳、眼睛不适和眼异物感等)、血液学事件

·严重不良反应常见:肺栓塞、感染性肺炎和四肢静脉血栓形成

·常见实验室检查异常:肝损伤指标异常、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白细胞计数降低、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血小板计数降低、血乳酸脱氢酶升高和心电图 QT 间期延长。

本品应在具有丰富经验的肿瘤专科医生指导下使用。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首先需要明确 EGFR 突变状态。应采用经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存在 EGFR 突变。

剂量及给药方法

本品推荐剂量为 110mg,每天一次口服使用,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建议每天大致同一时间服用,整片吞服,并用一整杯水送服,不要咀嚼或压碎。如果漏服本品 1 次,若距离下次服药时间大于 12 小时,则应补服本品。

也可将药片直接溶于 50 mL 饮用水中,搅拌至完全分散后服用。随后加入半杯饮用水,保证杯内无残留,随即迅速饮用。也可经鼻胃管喂饲。

剂量调整

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暂停用药或减量。如果需要减量,则剂量应减至55 mg,每天一次。

·肺脏:

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永久停用本品。

·心脏:

至少两次独立的心电图检测发现过心率校正的QT(QTc)间期大于500 ms :暂停本品最多 3 周。如果基线值>480ms,3 周内 QTc 间期改善至基线水平,按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如果基线值≤480ms,3 周内 QTc 间期改善至≤480ms: 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 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QTc 间期延长,且出现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或体征:永久停用本品。

无症状性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绝对值相对基线下降>10%且绝对值<50%:暂停本品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基线 LVEF 水平: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永久停用本品。

·血肌酸磷酸激酶(CK):

正常值上限<CK 值≤5 倍正常值上限(≤2 级):如无明显肌肉症状#(≤2 级),可不调整剂量。

5 倍正常值上限<CK 值≤10 倍正常值上限(3 级),无论是否伴有肌肉症状: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2 级(5倍正常值上限):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CK 值>10 倍正常值上限(4级),无论是否伴有肌肉症状: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2 级(5倍正常值上限):首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永久停用本品。

肌肉症状(≥3 级),伴或不伴CK 升高: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肌肉症状改善至≤2 级: 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其它:

 3 级或以上不良反应 暂停本品治疗最多 3 周*。如果 3 周内改善至≤2 级:首次发生以 110mg 恢复使用本品;再次发生以 55mg 恢复使用本品。

任何时候,如对 55mg 仍不耐受(出现≥3 级不良反应),则建议永久停用本品

特殊人群

无需因为患者的年龄、体重、性别和吸烟状态对剂量进行调整。

肝功能损害:轻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中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中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应慎用本品(见【药代动力学】)。

肾功能损害:轻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患有重度或终末期肾功能损害的患者应慎用本品(见【药代动力学】)。

1 用前检测

·当考虑使用本品治疗时,首先需要明确EGFR基因突变阳性状态,对采自肿瘤组织样本的DNA或血浆中循环肿瘤DNA(ctDNA)进行检测。如果EGFR突变状态为外显子19缺失、L858R突变阳性或T790M突变阳性,提示可使用本品治疗。

·患有先天性长 QT 间期综合征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2 使用监测

·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肌酸磷酸激酶、肌红蛋白、肾功能(如血肌酐、血尿素氮和尿蛋白)、体温及血钾,建议每周检测一次。

·伴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电解质异常或使用已知能够延长 QT 间期药物的患者应定期接受心电图或电解质的监测

·对于有已知心血管风险及存在可能影响 LVEF 情况的患者,需要考虑监测心脏功能,包括在服药前和服药期间测定 LVEF。对于本品治疗期间出现心脏事件相关症状和体征的患者,需要考虑心脏监测包括 LVEF 测定。

3 剂量调整

·对于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5 倍正常值上限(CTCAE≥3 级)的患者,医师应建议患者

立即报告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肌肉疼痛、肌肉压痛、肌肉抽搐或肌肉无力等肌肉症状,根

据患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剂量调整

·伴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电解质异常或使用已知能够延长 QT 间期药物的患者,至少两次独立心电图检测提示 QTc 间期>500ms 的应进行剂量调整

4 停用本品

·QT 间期延长合并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患者需永久停用本品: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或体征。

·用药过程中出现肺部症状(呼吸困难、咳嗽或发热等)急性发作和/或不明原因加重的患者,应排除间质性肺病。在查找病因期间,应暂停使用本品。如果确诊为间质性肺病,则应永久停用本品

5 其他

·阿美替尼与下列药物合用有可能增加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和/或肌肉症状的风险,包括

具有升高血肌酸磷酸激酶的药物(如他汀类药物)和 CYP3A4 酶强抑制剂类药物(如环孢

菌素、红霉素、克拉霉素、依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烟酸、吉非贝齐、其他纤维酸

衍生物或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蛋白酶抑制剂)。

·阿美替尼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影响的研究尚未开展。由于可能出现乏力和头晕等不

良反应,建议患者在服用本品期间驾驶或操作机器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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