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沃替尼(Savolitinib)中文说明书

塞沃替尼(Savolitinib)中文说明书

温馨提示

外包装仅供参考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通用名称:塞沃替尼

药品规格:(1)140 mg; (2)200 mg;

生产厂家:和黄医药;

功能主治:
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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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沃替尼详细说明书


【性状】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至黄色。

【贮藏】密封,常温保存。

【适应症】本品用于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含铂化疗的、具有间质-上皮转化因子(MET)外显子14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

【用法用量】

本品需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充分验证的

检测方法检测到MET外显子14跳变阳性。

推荐剂量和服用方法:

·对于体重≥50公斤的患者,建议起始剂量为600mg,每日一次口服,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对于体重<50公斤的患者,建议起始剂量为400mg,每日一次口服,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建议每日相同时段在餐后即刻服用本品。

剂量调整:

医生应在患者用药过程中密切监测,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调整用药,包括暂停本品、降低剂量或永久停用本品。

·永久停用本品:

• ALT 或 AST>8×ULN 且合并 TBIL 升高超过基线水平或 ULN

• ALT 或 AST>5×ULN 持续>2 周且合并TBIL 升高超过基线水平或 ULN

• ALT 或 AST>3×ULN 并且(TBIL>2×ULN 或 INR>1.5,在未使用升高 INR 的抗凝剂的情况下)

• AST 或 ALT>3×ULN 伴明显乏力、恶心、呕吐、上腹痛或腹胀、发热、皮疹和 / 或嗜酸性粒细胞>5%

• 再次发生 ALT 或 AST>5×ULN

• 再次发生 ALT 或 AST>3 ~ 5×ULN 且合并TBIL>1.5 ~ 2×ULN

• 急性严重过敏反应或严重速发过敏反应(包括速发过敏反应性休克)

·暂停本品,如果在1周内恢复至1级(接近基线水平)或基线水平,下调1个剂量水平用药,重复肝功能检测6周,每周两次,否则,永久停用本品:

• ALT 或 AST>5×ULN 且 TBIL 不高于基线水平或 ULN

• ALT 或 AST>3×ULN,TBIL 升高至1.5 ~ 2×ULN

• 再次发生 ALT 或 AST>3 ~ 5×ULN 但TBIL 不高于基线水平或 ULN

·其他过敏反应:

建议医生的指导下尽快开始抗过敏治疗,同时永久停用或暂停本品,直至病情恢复。只有在医生认为继续使用本品的受益超过风险、并预防使用抗过敏治疗至少24小时的前提下,才可下调1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请参考【注意事项】)

• CTCAE 3 级或 4 级毒性: 暂停本品,直至恢复至 1 级,下调 1 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否则,永久停用本品。

其他:

中重度肝功能不全、重度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谨慎服用本品,并严密监测其肾功能。



【不良反应】

常见不良反应:恶心、水肿、疲乏/乏力、呕吐、食欲减退、低白蛋白血症、贫血、发热、腹泻,以及肝功能异常。

其他不良反应:皮疹、过敏反应等。



【用药禁忌】有本品严重过敏史者或对本品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妊娠、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



1  用前检测

·使用本品前存在肝脏功能异常风险因素(如肝胆疾病、肝转移、肝功能异常等)的患者需要全面谨慎地评估。

2  使用监测

·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肝功能(如转氨酶及血胆红素),建议开始用药后前3个月内每周监测。3个月后可根据肝功能检查的结果调整监测频率,如每2-3周评估肝功能,必要时调整剂量或停用本品。

3 停用本品

·患者疑似发生本品相关超敏反应(排除已确认的感染病因)时,应根据患者具体病情给

予相应的治疗(如抗组胺药、糖皮质激素、退热药等)并停用本品。待症状恢复后,只有在

医生认为继续使用本品的受益超过风险时方可减量用药。恢复本品用药后需继续使用抗过敏药物至少1周,并由医生判断是否仍需继续使用抗过敏药物。一旦发生急性超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必须立即进行医学干预,并应永久停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期使用: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具有胚胎和胎儿毒性,尚无本品对孕妇影响的临床研究。

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

哺乳期使用:尚不了解本品及其代谢物是否可经人乳分泌。由于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应建议母亲在接受本品治疗过程中避免母乳喂养。

避孕

必须告知育龄女性本品可能伤害胎儿。育龄女性服用本品前需做妊娠检查以排除妊娠。

育龄女性需在治疗期间和治疗后1个月内确保有效避孕。

男性患者需在治疗期间和治疗后6个月内确保有效避孕。

儿童用药

尚未确定儿童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老年用药

总体来看,老年患者受试者与年轻受试者之间的有效性并无差异。



【药物相互作用】

临床前体外研究显示,赛沃替尼可通过多种代谢酶代谢,主要包括CYP1A2、CYP3A4和CYP3A5等。

建议应避免本品和CYP3A4的强诱导剂(如苯妥英、利福平和卡马西平)同时使用。

CYP3A4的中度诱导剂(如波生坦、依法韦仑、依曲韦林和莫达非尼)对本品暴露量的影响情况未知,但同样可能降低本品的暴露量,因此本品也应谨慎或尽可能避免与CYP3A4中度诱导剂合用。

对于贯叶连翘(St. John's Wort)及其提取物应在本品服用前3周禁服。目前尚无临床试验证实CYP1A2强效抑制剂对本品的影响,因此根据体外试验结果,本品首次服用前1周内及后续服用本品期间,患者应避免使用强效CYP1A2抑制剂。

尚无法排除对CYP2C8、CYP2C9和CYP2D6敏感或治疗窗窄的底物的影响,因此应谨慎服用敏感或治疗窗窄的CYP2C8、CYP2C9和CYP2D6底物的药物,并监测其与赛沃替尼合用可能导致这些药物暴露量的增加所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赛沃替尼和M2对有机阳离子转运体(OCT)2、多药及毒素外排转运蛋白(MATE)1和MATE2K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应慎用二甲双胍,并监测由于二甲双胍暴露量增加可能带来的风险。

赛沃替尼对P-糖蛋白(P-gp)有弱的抑制作用,因此应慎用敏感的P-gp底物并监测可能导致的P-gp底物暴露量的增加所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在健康受试者中进行的全面QT研究显示,单次口服赛沃替尼600mg,可能引起相关的QTc延长,且与赛沃替尼浓度存在正相的线性关系。因此应谨慎合用其他可能导致QTc延长的药物,并密切观察可能的安全性风险。

本品用于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含铂化疗的、具有间质-上皮转化因子(MET)外显子14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

常见不良反应:恶心、水肿、疲乏/乏力、呕吐、食欲减退、低白蛋白血症、贫血、发热、腹泻,以及肝功能异常。

其他不良反应:皮疹、过敏反应等。

本品需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充分验证的

检测方法检测到MET外显子14跳变阳性。

推荐剂量和服用方法:

·对于体重≥50公斤的患者,建议起始剂量为600mg,每日一次口服,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对于体重<50公斤的患者,建议起始剂量为400mg,每日一次口服,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建议每日相同时段在餐后即刻服用本品。

剂量调整:

医生应在患者用药过程中密切监测,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调整用药,包括暂停本品、降低剂量或永久停用本品。

·永久停用本品:

• ALT 或 AST>8×ULN 且合并 TBIL 升高超过基线水平或 ULN

• ALT 或 AST>5×ULN 持续>2 周且合并TBIL 升高超过基线水平或 ULN

• ALT 或 AST>3×ULN 并且(TBIL>2×ULN 或 INR>1.5,在未使用升高 INR 的抗凝剂的情况下)

• AST 或 ALT>3×ULN 伴明显乏力、恶心、呕吐、上腹痛或腹胀、发热、皮疹和 / 或嗜酸性粒细胞>5%

• 再次发生 ALT 或 AST>5×ULN

• 再次发生 ALT 或 AST>3 ~ 5×ULN 且合并TBIL>1.5 ~ 2×ULN

• 急性严重过敏反应或严重速发过敏反应(包括速发过敏反应性休克)

·暂停本品,如果在1周内恢复至1级(接近基线水平)或基线水平,下调1个剂量水平用药,重复肝功能检测6周,每周两次,否则,永久停用本品:

• ALT 或 AST>5×ULN 且 TBIL 不高于基线水平或 ULN

• ALT 或 AST>3×ULN,TBIL 升高至1.5 ~ 2×ULN

• 再次发生 ALT 或 AST>3 ~ 5×ULN 但TBIL 不高于基线水平或 ULN

·其他过敏反应:

建议医生的指导下尽快开始抗过敏治疗,同时永久停用或暂停本品,直至病情恢复。只有在医生认为继续使用本品的受益超过风险、并预防使用抗过敏治疗至少24小时的前提下,才可下调1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请参考【注意事项】)

• CTCAE 3 级或 4 级毒性: 暂停本品,直至恢复至 1 级,下调 1 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否则,永久停用本品。

其他:

中重度肝功能不全、重度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谨慎服用本品,并严密监测其肾功能。

1  用前检测

·使用本品前存在肝脏功能异常风险因素(如肝胆疾病、肝转移、肝功能异常等)的患者需要全面谨慎地评估。

2  使用监测

·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肝功能(如转氨酶及血胆红素),建议开始用药后前3个月内每周监测。3个月后可根据肝功能检查的结果调整监测频率,如每2-3周评估肝功能,必要时调整剂量或停用本品。

3 停用本品

·患者疑似发生本品相关超敏反应(排除已确认的感染病因)时,应根据患者具体病情给

予相应的治疗(如抗组胺药、糖皮质激素、退热药等)并停用本品。待症状恢复后,只有在

医生认为继续使用本品的受益超过风险时方可减量用药。恢复本品用药后需继续使用抗过敏药物至少1周,并由医生判断是否仍需继续使用抗过敏药物。一旦发生急性超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必须立即进行医学干预,并应永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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